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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是档案,无论其保存在哪里

2018/3/5 9:27:21


    20126月,美国前总统奥巴马颁布了有关移民特赦的“童年抵美者暂缓遣返计划”(以下简称DACA)。该计划允许在入境美国时尚未年满16岁的非法移民申请可延期两年的暂缓遣返,并允许他们申请工作许可。关于此项计划是否符合宪法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,最终在201795日被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宣布废除。笔者感兴趣的是,在该计划执行期间,存在一个与档案证明效力相关的问题。

    该计划规定,有权申请该暂缓遣返计划的非法移民应具备若干条件,其中有两项条件为:一是申请者抵达美国时年龄在16岁以下;二是在2007615日之前抵达美国并此后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。申请DACA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满足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。说到具有凭证效力的证明材料,大多数人可能想到的是护照、签证等一些法律性证件。有趣的是,在DACA计划未终止之前,在加州洛杉矶县公共图书馆(本文仅以此为例)的网站上可以找到如下信息:“图书馆记录申请表——您的图书馆记录可能协助您提供DACA所要求的居住证明。”该信息同时有英文、中文和西班牙文版本。根据该信息,图书馆保管的图书馆借书卡申请记录和借书记录可以作为满足DACA申请条件的合法证明。那么,为什么图书馆记录可能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呢?就笔者亲身经历而言,要申请加州公共图书馆的借书卡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。身份证明材料分为两类:第一类是直接身份证明,包括带有现住址信息的加州驾照或加州身份卡,墨西哥、阿根廷或韩国领事身份证;第二类是间接身份证明,通常需要提供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两项,如带有现住址信息的各类账单、支票、政府发的医疗卡等。由此看出,在以上证明材料和申请程序的规定下,图书馆的借书卡对其持有人的身份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。

    从档案专业角度说,图书馆保存的借书卡申请书和借书记录在本质上属于档案。凭证价值是档案的基本价值,也是档案的立身之本。本案例就是利用图书馆中保存的档案服务于政务活动、发挥其凭证性的典型案例之一。一位美国档案学者曾说“只要是档案,无论其保存在哪里”,这句话反映了美国档案文化的一个特点,即图书馆、博物馆等非专门性的记录信息保存机构,都可以成为“档案性”机构,像档案馆一样保存历史档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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